客船管理規則 第136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十章 應急準備 第136條 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習,此後並應於航程中,每七日至少舉行演習一次。位於主要橫置艙壁上之所有水密動力門與鉸鏈門,在航行中應每日予以操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