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7條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專用病房,其甲板面積,不得小於三點四平方公尺,乘客定額十五人者,每增五十人應增面積…
- 第108條前條規定之病房應設置於最上層乘客甲板上,並應與其他乘客艙室作適當之隔離。
- 第109條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乘客,除應按照前條規定設置病房外,並應增設隔離病房一間,以供乘客患有傳染病或重病之用,設有病房四間以…
- 第110條病房內應設置病床,盥洗設備及抽水便器。隔離病房並應附設浴室。
- 第111條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醫療室,室內設有藥品架、診斷床、各種必需之醫藥用品及用具。
- 第112條病房及醫療室不得用以儲存其他用具或貨物。病房除為患病乘客專用外,不得作為他用。醫療室不得作為任何人之寢室。
- 第114條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
- 第115條無醫療室及病房之客船,應於船上設置簡便醫療用具及急救醫藥用品,其數量及名稱由航政機關洽商衛生機關定之,並應由船長指定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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