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為統籌自由港區之營運管理,並提供自由港區內所需之各項服務,主管機關應選定適當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前項主管機關所選定之機關,如非其所屬機關者,應徵詢該被選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