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辦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徵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