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租稅措施 第3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等有關規定。但以各該交易未涉及境內之金融或經貿交易,且未涉及新臺幣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