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保稅區,應依保稅貨物之相關規定,免徵相關稅費。
- 第2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二、保稅區營業人…
- 第29條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
- 第30條自由港區事業運入供營運之貨物變更為非營運目的使用者,應於事前向海關或相關機關申報補繳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
- 第31條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廢止或撤銷其營運許可時,其有關機器、設備及餘存之貨物,經盤點結算如有短少,應…
- 第32條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由其總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
- 第3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並適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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