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7條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
- 第58條前條之同等材料如屬輕合金,其絕熱於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輕合金之溫度應不超過最初溫度達攝氏二○○度。
- 第59條機艙之邊界艙壁採用輕合金者,其絕熱應設於機艙之內測,絕熱材料之表面除不致級收油及油氣外,並應能耐油及油氣之侵蝕。
- 第60條前三條之規定均係假定逃生出口之數量與位置足敷乘客於最短之七分鐘內登載於救生設備。如超過七分鐘者,其防火結構應予加強。
- 第61條水翼船所採用之絕熱與隔音材料,應為經認可之不燃材料,並不易產生有毒氣體或氣味致危及居留於以該等材料絕熱或隔音之艙室內人員…
- 第62條水翼船之艙壁內襯板、天花板等應採用不燃材料,其暴露之表面並應具低度火焰漫延之特性。
- 第64條燃油及其他油櫃不得與起居艙室直接鄰接,油櫃與其邊界艙壁間之空間並應適當距離。前項油櫃並不得位於機艙內或直接與機艙鄰接,如…
- 第65條燃油櫃之佈置,應直接於櫃板上裝設閥或旋塞等關閉裝置,並能於機艙外易於接近之安全位置迅速關閉,以免機艙發生火警或機械故障時…
- 第66條易燃液體管路應採用鋼或其他經認可之材料。並儘可能避免使用軟管。
- 第67條燃油閃點在攝氏四十三度至六十五度之間者,機艙內之消防設備應按其閃點予以加強。
- 第68條各艙間應設適當裝置,俾於火災時隔絕外界空氣之進入,各通風管道應設有效裝置,以阻止火焰及煙霧自一艙間侵入另一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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