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水翼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水翼船翼航時之風力與浪高,由航政機關依其船舶性能及航行區域或航線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於水翼船證書內註明之;超過其核定之限度者,船長不得發航。水翼船在翼航中,風力或浪高超過其核定之限度時,應即改以船身航行,航向最近之靠泊站或避難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