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
- 第2條本規則用詞,釋義如左:一、水翼船:指裝設有水翼,航行時可賴水翼所產生之提昇力,使船身自水面昇起而行駛之特種船舶。二、水翼…
- 第3條水翼船之檢查、查驗、丈量、發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水翼船在國外建造、取得或改建者,其檢查丈量應由船舶…
- 第5條水翼船除經航政機關特准者外,僅准航行於內水或經航政機關認定之沿海區域或航線。但在沿海區域或航線航行者,航政機關應依其船型…
- 第6條水翼船翼航時之風力與浪高,由航政機關依其船舶性能及航行區域或航線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於水翼船證書內註明之;超過其核定之…
- 第7條水翼船不得於夜晚或能見度不及二千公尺情況下翼航。在港內及港口航道航運交通頻繁水域,除經航政機關核准外,不得翼航。
- 第8條水翼船翼航時之最大載重及浮航時之最小乾舷應經航政機關核定,不得超過其限制。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水翼小船,不適用小船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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