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36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罰則 第36條 引水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其領航之船舶沉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致破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