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引水人應依照輪值簿之規定,按時到達引水人辦事處,聽候招請執業。
- 第32條引水人應於每日執勤前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作成紀錄。前項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本條文有附件第34條引水人應依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執行領航業務。
- 第35條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
- 第36條引水人領航船舶出入港口,應遵照港埠管理機關規定之碼頭或錨位停泊,如遇特殊情形,應於船舶進入港口時,請求港埠管理機關指定處…
- 第37條協助領航及靠離作業之拖船及繫纜人員故意不配合引水人指令執行業務者,引水人得要求更換之,並將具體事實報請航政機關調查處理。
- 第38條航政機關得視當地水域情況,規定特種船舶或超過一定噸位、長度之船舶應僱用兩名以上之引水人;該等引水人應會合後協同領航,不得…
- 第39條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在未完成任務前非經船長同意不得離船。
- 第40條航政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辦理引水人領航業務查核,引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得會同引水人辦事處辦理引水人…
- 第41條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航政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
- 第42條引水人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者,應於停止執業期間參加十六小時由國內外航政機關或其委託或認證之訓練機關(構)、海事院校或引水人…
- 第43條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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