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危險或有毒化學液體:指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壓不超過零點二八兆帕之化學液體,並不包括…
-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散裝載運前條第一款危險或有毒化學液體之化學液體船,應依本規則規定。航行國際航線之化學液體船,並應依國際載運散裝危險化學品…
- 第4條化學液體船因船型、大小、構造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之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並檢具經驗船機…
- 第5條遇有本規則規定之特定裝具,材料、設備、器具、裝備之項目或型式應予裝配或攜載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經…
- 第6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裝載大量散裝化學液體貨物之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 第8條化學液體船在完成任何檢查後,其設備之狀況應保持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在該檢查範圍內之結構、設備、佈置與材料,除依照原定規格予…
- 第9條當化學液體船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缺陷,可能影響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完整性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立即向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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