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2條 法規: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化學液體船之安全設備 › 第四節 人員防護設備 第62條 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設備。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公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