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設備。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