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56條 法規: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化學液體船之安全設備 › 第二節 貨物區域內之機械通風 第56條 前條未包括之泵室與其他圍蔽空間需經常進入者,應裝設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並能由該等空間外控制之機械通風系統。但以該空間總體積計之換氣次數得減為每小時至少二十次,並在進入該等空間前能預行通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