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51條 法規: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化學液體船之安全設備 › 第一節 防火與滅火 第51條 化學液體船除總噸位在二千以上者,其消防泵、主消防水管、龍頭、水龍帶及機艙空間滅火裝置除仍應適用貨船之有關規定外,其貨泵室與貨物區域之滅火裝置,並應分別符合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