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貨艙櫃內外部之管路應依下列規定試驗之。但對貨艙櫃內之管路及開口端之管路,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予放寬:一、各液貨管路系統在組合後,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點五倍施行液壓試驗。當管路系統或該系統之部分完成製造並裝妥所有裝具後,該試驗得在將其裝置於船上以前施行之。在船上焊接後之接頭,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點五倍施行液壓試驗。二、各液貨管路系統在船上組合後,應以其適用之壓力施行漏洩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