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航行規則 第3條 法規:內河航行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條 輪船夜間航行,自日入起至日出止,應依左列規定,分別設置號燈:一、各輪須於船頭桅杆及船艉,各懸一白色明燈;並於船之左舷設一紅色燈,右舷設一綠色燈,紅綠兩燈背面,各設矩式遮蔽器具,不使燈光互相映射後方。二、輪船拖帶船隻時,於桅杆白燈下,加懸白燈二盞,高下相離約六英尺。每一拖船,須各於明顯之處,懸一白色明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