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3條 法規: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條 航政機關受理前條案件之備查後,應轉知內政部、財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