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1條 法規: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條 本辦法依航業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