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 第3條本規則適用於自發布日起建造之小船,現成小船經重大之修理或改裝時,航政機關得視該小船之現況,使其儘可能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 第4條具有特殊設計、型式、構造、機器、設備、材料、屬具及使用目的之小船,按照本規則規定全部或一部實施有困難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或…
- 第5條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檢查時效屆滿,非重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時效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
- 第6條小船特別檢查,分建造中特別檢查及現成船特別檢查二種。建造中特別檢查,於新船建造中施行之。現成船特別檢查,於自國外輸入、船…
- 第7條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
-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小船所有人申請檢查、丈量,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航政機關申請。
- 第10條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載客動力小船之設…
- 第11條前條規定之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如下,並應附記尺寸:一、船身中央橫截面圖。二、一般佈置圖。三、動力小船之機器圖說。四、其他經…
- 第12條小船所有人申請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時,應使受檢查之小船,預為下列之準備:一、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但下列除復航外之小船申…
- 第13條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
- 第14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小船,航政機關應先審核各種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檢查:一、船身檢查:(一)安放龍骨、艏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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