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7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小船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