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3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丈量 第63條 申請重行丈量時,變更其原狀而影響噸位之計算者,仍應繳納丈量費。依前項規定申請航政機關重行丈量時,原丈量結果無錯誤者,仍須繳納丈量費,有錯誤者免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