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62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丈量 第62條 小船經丈量後,發現丈量結果錯誤時,得由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重行丈量。但在未經重行丈量前,申請人不得變更該船之原狀。航政機關發現前項錯誤,亦得逕行變更執照記載或重行丈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