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道,其兩側或至少一側應裝設扶手或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