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小船之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檢查時效屆滿,非重經檢查合格,不得航行;時效未屆滿經依規定申請檢查而不合格者,亦同。航政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建造中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小船所有人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