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小船操舵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小船應具適當強度及有效作動之操舵裝置,俾能在船舶於最大速度下操舵,並能於最大速度時倒車不致受損。二、航行沿海航線之小船使用動力操作機器者,應具備輔操舵裝置,並應易於接近。三、所裝之轉向設施並非舵時,其構造及操作應適於其計畫之目的,並應符合第一款規定。四、小船裝設自動操舵系統者,應具備能立即轉換為人工操舵之裝置。五、載客小船其搖控操作之操作裝置應於操舵位置備有舵角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