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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小船所使用之輔機與管路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輔機及管路系統之構造應具備於最大容許負載下能正常運作之足夠強度。
二、燃油櫃應以鋼板或其他航政機關同意之材料製作。
其構造應具有易於檢查、清潔及確認燃油容量之特性。
每一燃油櫃下應備有油盤。
容量大於二十五公升之燃油櫃其板厚依所使用之材料不得小於下列之規定。
(一)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六點零毫米。
(二)鋁合金:三點零毫米。
(三)銅合金:二點零毫米。
(四)不鏽鋼以外之鋼材:一點五毫米。
(五)不鏽鋼:一點零毫米。
燃油櫃於製造完成應在使用前作水壓試驗,其試驗壓力應較燃油櫃頂上二點五公尺之水頭為高。
三、燃油櫃之注油口及測深管開口均應具備可以達到完全緊密之管口蓋,並不得裝設於旅客或船員起居艙內。
四、燃油管路及其接頭製作所使用之合適材料應依燃油之種類而定。
其與燃油櫃壁連接之閥或旋塞應能確保緊密以防止燃油洩漏。
燃油管路並應有適當之固定及保護設施。
五、塑膠管路因火受損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燃油櫃等之供應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
六、燃油櫃應具備通氣管,其排氣出口應引至不會產生任何危險之場所。
通氣管之構造應使排氣通暢且可防止波浪及外物之侵入。
燃油櫃之通氣管口應裝有適當之金屬網或同等之保護設施。
七、燃油櫃之構造若非船體之一部分者,應確實固定以防移動。
八、燃油櫃、過瀘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之隔熱設備,其所洩漏之燃油與高溫機件之間並有隔絕者,則其安裝位置得不受此限。
九、玻璃油位計應有閥或旋塞裝置並應具有保護裝置以避免為外物所損。
十、燃油櫃內所裝之燃油其閃點未超過攝氏溫度六十五度者,該燃油櫃不得安裝玻璃式油位計。
十一、應具有應急控制裝置以停止每一燃油泵、供應機艙空間之每一風扇及關閉所有燃油櫃之吸取口,該控制裝置最好位於機艙及起居艙空間外之甲板上及不致因機艙空間之失火而被阻斷之位置。
但航政機關得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免設之。
十二、燃油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低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則該儲存燃油空間之溫度不應昇高至該燃油閃點以下攝氏十度以內。
十三、潤滑油櫃及其附屬之管路與閥應確實裝置,以防止潤滑油洩漏至船體內部,並應具有適當之方法以顯示潤滑油系統之故障。
十四、引擎、加熱器及炊事設備引出之排氣管應永久固定安裝,並經由最上層甲板、天遮或船身通至露天位置。
排氣管穿過最上層甲板或天遮時,應有足夠之高度,以確保所排之氣體不致返回船內。
排氣管穿過船身,其與船身之接頭應水密並應有設施以使引擎不致泛水。
十五、排氣管路之接頭應氣密,管路應予固定支撐,並應裝有一段撓性管或伸縮管。
排氣管路應與木製品及其他可燃材料避離,必要時應有效絕熱。
十六、排氣管通過木甲板、其他木質結構或可燃材料時,結構部分應予適當防護,俾免火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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