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23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體 第23條 漁船船體應符合下列特別規定:一、魚艙寬度超過船體最寬部分兩舷肋骨外面水平距離二分之一者,在該魚艙之縱向應設防止魚貨橫移之防動板。但經航政機關依船之大小或結構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二、甲板上所設置之活魚槽、清水槽及預冷槽等應予牢固於甲板。三、上甲板以上需裝設主機用燃油櫃時,該櫃之容量不得超過全部燃油櫃總容量百分之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