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2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非動力船舶裝有可移動之推進機械者,視同動力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