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0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