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小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新申請建造或變更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其總噸位不得逾五,且全船乘員最高限額應在十二人以下,並應設置可供搭載乘員之艙室。但航行內水者得不設置艙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