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小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由航政機關視小船性能核定之。但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依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另行核定適航水域者,不在此限。小船被拖曳航行,超過前項適航水域以外者,除緊急救難外,須經航政機關核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