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小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16條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