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不予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申請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經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或受撤銷業務員登記處分尚未逾二年。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記。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
十一、有事實證明最近三年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
前項第九款所稱經營同類保險業務,指所經營之業務同為人身保險或簡易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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