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第45條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