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26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八章 個人壽險集體保件 第26條 辦理個人壽險集體保件者,應推選代表人填具個人壽險集體保件申請書,連同各被保險人之個人要保書及應繳之第一次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司。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