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6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保險契約終止 第16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送交經辦郵局辦理;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前項發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其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保單價值準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