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3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保險契約變更及恢復 第13條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申請變更之保險期間及付費期間,不得長於原契約所訂者;申請變更保險金額者,其金額不得高於原契約所訂者,亦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契約。前項申請,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一併送交經辦郵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