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5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3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中華郵政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