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3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