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3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政匯兌 第23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