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3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