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1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