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47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六章 附則 第47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