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32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郵件補償 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