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16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第16條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