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38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郵件之交寄 第38條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