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31條 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之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前項郵件報值金額或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