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28條 郵件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交付資費,由郵局或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之人收寄,並編號登記及掣給執據者,為掛號郵件。包裹、快捷及代收貨款等郵件,亦屬掛號郵件。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